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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无法确认隶属关系的,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消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是正式出具给该单位的注销通知书,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公章;如果该注销通知书遗失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领或开具证明,证明上也必须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公章。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包括本市的《暂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蓝印户口本》)。

(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得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八)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如果上领馆号牌的,还需要提供领馆出具的照会。

以上所有证明、凭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发票上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等应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一致。

“领”字号牌车辆过户给非领馆,进口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领”字号牌车辆过户给领馆,进口车还需提交《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证申请书》,国产车需提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转让批复。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上提到多辆机动车的,必须每辆车提供一张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必须能够反映出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以及号牌种类、车辆牌号。

(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里体现共同所有关系的,明确机动车只能登记其中一个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并以申请表上填写的姓名(名称)进行登记。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一)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三)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一)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原件(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属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 、“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新单”、“额度证明”上是客车类型的,只能更新客车;货车类型的只能更新货车;大型货车不能更新小型货车;个人营运货运车更新不受载质量限制;出租号牌的更新车辆必须与原类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号牌的车辆;出租客运、公交客运、公路客运车辆更新需城交局盖章确认;三岛摩托车只能用于三岛(崇明、长兴、横沙)上居民更新(以户口簿为准);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能相互更新,但沪AX号牌轻便摩托车可更新私人二轮摩托车;除特殊行业外,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车辆控购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沪A、沪B摩托车取消更新,特殊行业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摩托车可转让使用,不同系统的单位摩托车不得过户转让。

(四)施工车需提供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审批表”原件,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辆类型、型号办理相关手续,环卫车、邮政(电)车、教练车等还需要提供相关“联系单”原件。

(五)领馆或领馆人员为其从境外运进的车辆申请“领”字号牌时,应提供上海海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通知书》,如系在境内购买的国产车辆,则应出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同意使用“领”字号牌的批复照会。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二)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一)警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消防车办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等,还需要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车辆以及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办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等还需要审查车身外观、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部队改挂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由档案管理科经办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中消除“不准过户”信息,并分别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到机动车管理科在用车查验窗口确认车辆后再到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凭相关资料到机动车管理科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三)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邮电车办理转移登记需经综合科审批;教练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驾驶员考试科审批。

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4mm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拍摄照片时,汽车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相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或业务需要换发机动车号牌的,拍摄相片时不可悬挂原机动车号牌。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二) 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

(三)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四) 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

(五)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行驶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六)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后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